Page 207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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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 年 11 月
                23 日国务院第 1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

                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
                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
                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

                《车


                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 20 人以下和 20 人(含)以
                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

                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 200 吨的,每吨 3 元;
                     (二)净吨位超过 200 吨但不超过 2000 吨的,每吨 4 元;
                      (三)净吨位超过 2000 吨但不超过 10000 吨的,每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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