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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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7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

                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

                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 1 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下同),每平方米为 10 元至 50 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 元至 40 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 元至 30 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 元至 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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