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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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
                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

                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

                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
                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
                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财
                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
                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
                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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