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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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
               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
               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
               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
               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
               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
               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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