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a.牽手篇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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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為 180 萬元。
妻的婚前財產有 200 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 500 萬元,婚後
負債 10 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 500 萬 –200 萬 =300 萬元。扣除
婚姻中的負債 10 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 290 萬元。
夫的剩餘財產為 180 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 290 萬元,則雙方剩餘
財產的差額即為 290 萬 –180 萬 =110 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
均分配,即各自分配 55 萬,也就是太太要支付先生 55 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的例外情形
1. 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 ( 例如因為贈與而得 ) 的財產及
慰撫金,不列入計算,不必分配。
2.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某一方明顯不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比如上面的例子中,原本太太應該將差額的一
半 55 萬元分配給先生,但如果在婚姻中太太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先
生卻每天花天酒地又遊手好閒,甚至還有暴力傾向,那麼太太辛苦
存起來的財產卻要平白無故分配一半給先生,顯然有失公平,因此
太太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不可不知的夫妻財產權利
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
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
產才算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
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
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還可以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