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a.牽手篇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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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照顧 5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 1 年以上(詳見備註)。
3.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
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
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備註:
(1)所指設籍本市 1 年以上,係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 1 年
以上。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載第 2 項設籍並實際居住
本市 1 年以上之限制:
A、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
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B、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
紀錄。
C、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
士,得不受前載第 2 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請備齊申請表、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如戶口名簿)、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
摺封面影本,以郵寄或親送方式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
請。
※ 洽詢電話:社會局 1999 轉 1622~1625、各區公所社會課
※ 申辦進度查詢:申請人送件後可至社會局網站查詢申請進度
(http://www.dosw.gov.taipei)
※ 期程: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