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a.牽手篇_Neat
P. 113

พ֛גԫ /      113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換個方式與態度結果就不同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並領有本市核 ( 換 )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
               礙證明 ( 或手冊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一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
                    有住宅而於臺北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租金者。

               ( 二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105
                    年度為 29,967 元)。

               ※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親屬。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親屬。
                   4.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三 ) 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利息補貼者。
               ( 四 )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 五 )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六 ) 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同時申領。

               補助標準:
               ( 一 ) 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房屋租金補助,在一定
                    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元;小
                    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 100 元

                    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
                    50%。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