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a.牽手篇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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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 所需資格: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新生兒出生時父或

               母其中一方設籍臺北市 1 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並於新生
               兒出生後 60 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新生兒父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
               兒出生日止。
            ※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或簽名 ) 及新生

                 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2. 受託人代為申請者: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或簽名 )、委
                 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 轉 6269
            ※ 期程: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 民國 101 年 4 月開始,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設置「新生兒」辦理出
               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獎勵金與育兒津貼單一窗口,可於一處辦理、
               全程服務。

            5 歲以下育兒津貼,月領 2,500 元

            自 100 年 1 月起,提供父母雙方及家中未滿 5 足歲之兒童皆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年、最近 1 年經稅捐機關核定所得申報稅率未達
            20%、且未領有政府同性質補助或公費安置之市民,每童每月 2,500
            元之育兒津貼,作為雇請保母或由爸媽照顧的相關補貼。社會局統計,

            如 100 年 1 月 1 日出生的元旦寶寶,在家庭經濟、設籍狀況都未改變
            的情況之下,到他 5 歲時,共可年領 3 萬,5 年總計 15 萬元的育兒津貼。

            ※  所需資格:申請人,係指兒童之父母雙方,如遇有家庭變故者,則
               為兒童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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