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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要登記才算數
過去我國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 2 人以
上之證人。」這說明了我國民法採的是「儀式婚」,是不是有登記則非
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便小倆口辦理登記了,但沒有公開儀式以及 2
人以上的證人,婚姻是無效的。
不過 2007 年 5 月民法有了重大的修正和變革,以後結婚是採「登記
婚」,民法第 982 條修正後的規定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新條
文在 2007 年 5 月 23 日經總統公布,從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一
定要去登記才算有效。
貼心小叮嚀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結婚有婚假 8 天(不含例假日),
只要是受僱員工,別忘了為自己爭取權益放婚假,和自己
心愛的另一半享受幾天甜蜜假期。
※ 除勞資雙方另有協商約定外,應以事實發生日起辦理
請假。
過去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跟兩人以上的證人就算合法婚姻,但也因此有
人事後被另一半否認有婚姻關係,甚至不知道結婚對象其實早就已經結
婚,發生重婚、甚至被騙婚的情形。為了避免騙婚和重婚,也為了順應
民情,民法做了修正,務必要登記才有效。
若是已經結婚而沒有登記的話,也應該要主動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以維
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