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P. 19
2.9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基本规定
1.国家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
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
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2.广东省规定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
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3.广州市规定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
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
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
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已缴纳税额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对于上述第 2(6)所得,在广州市
已缴税额包括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
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二)计算方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