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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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基本规定


                       1.国家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

                 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
                 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2.广东省规定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
                 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3.广州市规定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

                 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
                 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

                 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已缴纳税额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对于上述第 2(6)所得,在广州市

                 已缴税额包括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
                 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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