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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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
                 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
                 号文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
                 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
                 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
                 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
                 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
                 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3 年 12 月 6 日财税
                 〔2013〕103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27 日财税〔2018〕164 号)
                      3.4 商业健康保险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
                 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
                 为 2400 元/年 ( 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
                 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
                 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
                 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7 年 4 月 28 日财税
                 〔2017〕39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 年 5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
                      3.5 捐赠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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