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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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 6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8
                 号)


                      8.12 补贴津贴


                      8.12.1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

                 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1994 年 3 月 31 日国税发〔1994〕89 号)

                      8.12.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

                 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

                 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

                 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

                 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

                 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

                 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
                 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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