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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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
                 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
                 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
                 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
                 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
                 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
                 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九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四次修订)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13 日国发〔2018〕4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
                 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
                      3.3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
                 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
                 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
                 纳个人所得税。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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