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20180816_ERA職前教育訓練_上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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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標的現況說明書











                             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應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說明書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少應包含標示及權利範圍、目前


                             管理與使用情況、使用管制內容、權利登記狀態、屋況瑕疵


                             情形及重要交易條件等;大部分之經紀業者並將委託人之


                             「標的現況說明書」作為不動產說明書之一部分。







                             少數經紀人員以委託人之「標的現況說明書」取代「不動產


                             說明書」作解說,可能造成部分重要資訊未善盡查證或說明,


                             消費者應注意要求業者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並於簽訂



                             買賣(或租賃)契約書時,索取該不動產說明書作為契約書


                             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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