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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冀建工〔2018〕18号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
        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






















               注:
               1.调整范围:主要针对2012序列定额和人防定额作调整
               2.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3.附加税费费率做了调整
               4.材料、设备除税系数做了调整
               5.配比机械除税系数做了调整
               6.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做了调整














                                                                        营改增第一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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