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56

法律汇编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

                   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

                   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

                   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

                   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

                   查结束后 2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

                   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突发事件的报告后 1 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

                   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 1056 页 共 1354 页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