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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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
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
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
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
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
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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