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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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
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
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
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
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
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
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
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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