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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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


                   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

                   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

                   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

                   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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