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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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


                        (2002 年 7 月 19 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卫生部令第 30 号公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文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0 号


                        发文日期:         2002 年 07 月 19 日


                        施行日期:         2002 年 09 月 0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

                   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

                   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

                   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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