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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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

                   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

                   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

                   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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