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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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

                   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

                   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

                   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

                   院批准。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

                   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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