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618

法律汇编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

                   发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

                   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

                   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

                   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

                   检查。


                        第五十二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

                   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

                   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

                   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 618 页 共 1354 页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