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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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1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

                   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202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号:           税委会〔2020〕6 号


                        发文日期:         2020 年 02 月 01 日


                        施行日期:         2020 年 02 月 01 日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

                   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 232 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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