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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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

                   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

                   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

                   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

                   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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