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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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
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
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
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48 小时
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
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
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2 小时内逐级向省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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