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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園
      五       福        宮            慶成護國祈安三朝建醮大典




                                                     功 大 會 圓 廿 六 、      奉 送 聖 神 宮 廟 回 各 、 五 廿 將 外 內 境  回 斗 燈 請 廿 四 、


                                                                                                        ㈢     ㈡
                                ㈢      ㈡     ㈠            ㈡     ㈠            ㈢     ㈡     ㈠              、 十 、 八 二 合 不 齡 年 近 靠 為 。 吉 十 六 八 勿 歲  四 、 柱 大 五 請 主 大 、 妥 拜 。 適 隨 誠 虔 滿 圓
                                                                              勤
                                                                              「
                                                                              )
                                                                              焚
                                                                              紙
                                                                              文
                                                                              醒
                                                                              提
                                                                              牒
                                                                              勞
                                                                              別
                                                                              特
                                                                              請
                                                                              於
                                                                              斗
                                                                              同
                                                                              可
                                                                              燈
                                                                              回
                                                                              記
                                                                              化
                                                                              金
                                                                              切
                                                                              ,
                                                                              。
                                                                              。
                                                                  回
                                                                  送
                                                                  。
                                                                  宮
                                                                  本
                                                                  組
                                                                  宮
                                                                  神
                                                                  準
                                                                  首
                                                                  聖
                                                                  將
                                                                  奉
                                                                              妥
                                                                              」
                                                                              收
                                                                              存
                                                                              記
                                                                              切
                                                                              為
                                                                  齊
                                                                  在
                                                                  時
                                                                  合
                                                                  前
                                                                  分
                                                                                           各
                                                                                           「
                                                                                           碼
                                                                                           持
                                                                                           首
                                                                                           請
                                                                                           」
                                                                                     法
                                                                                     (
                                                                                     如
                                                                                           號
                                                                                           斗
                                                                                           燈
                                                                                           收
                                                                                           據
                                                                                           聯
                                                                                           逕
                                                                                           來
                                                                                           本
                                                                                           斗
                                                                                           請
                                                                                           回
                                                                                           份
                                                                                           燈
                                                                                           。
                                                                                           宮
                                                                                     方
                                                                                     斗
                                                                                     為
                                                                                     適
                                                                                     燈
                                                                                     。
                                                                                     請
                                                                                     。
                                                                                     人
                                                                              不
                                                                              (
                                                                                     」
                                                                                     「
                                                                                     男
                                                                                     記
                                                                                     載
                                                                                     )
                                                                                     至
                                                                                     請
                                                                                     回
                                                                                     知
                                                                                     務
                                                                                     必
                                                                                     用
                                                                                     奉
                                                                                     告
                                                                                     週
                                                                  燈
                                               加
                                        蒞
                                        臨
                                               參
                                               員
                                               盛
                                        表
                                        。
                                        盛
                                        指
                                        意
                                        代
                                        會
                                               醮
                                               全
                                               請
                                               及
                                               份
                                               務
                                               首
                                               典
                                               祝
                                               慶
                                               體
                                               人
                                               ,
                                        導
                                  狀
                                  獎
                                  醮
                                  辛
                                  獻
                                  。
                                  典
                                  員
                                  有
                                  功
                                  頒
                                  發
                                  人
                                        各
                                        恭
                                        請
                                        民
                                        機
                                        關
                                        各
                                        長
                                  奉
                                  勞
                                        級
                                        、
                                        首
                                               宮
                                                           請
                                                           七
                                                           歲
                                                                  執
                                                           勿
                                                           參
                                                           吉
                                                           送
                                                           十
                                                           年
                                                           。
                                                           神
                                                           加
                                                                  請
                                                                  斗
                                                                  體
                                                                  (
                                                                  份
                                                                  全
                                                                  善
                                                                  回
                                                                  有
                                                                  參
                                                                  加
                                                                  )
                                                                  信
                                               成
                                               告
                                               滿
                                               德
                                               功
                                               大
                                               場
                                               在
                                               (
                                               前
                                               廣
                                               。
                                               )
                                               圓
                                                           :
                                                           、
                                                           三
                                                           齡
                                                           不
                                                           合
                                                           十
                                               、
                                               功
                                                           七
                                                     十 一 曆 : 農 日 期 ) 午 中 星 廿 月 七 ( 日             十 一 曆 : 農 月 午 上 ) 起 點 八 日 一 廿 時 辰 (
                                                                        巳 時 日 ( ) 九 點 上 午 曆 十 : 農 廿 三 一 月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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