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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園
                       慶成護國祈安三朝建醮大典                                                         五       福       宮



                                                         則 細 事 訂 修 經 辦 五 十 第 本 : 條 施 效 生 。 之 行 大 由 後 過 通 會  如 有 細 則 事 宜 未 盡 四 條 第 十 辦 事 : 本 修 訂 員 會 之 。 補 充 大 會 , 經 務 委 、 常


                                                                           各 項 六 、     , 但 仍 範 圍 外 需 , 應 由 辦 理 時 算 醮 典 需 五 、 因 要 業 務 預 在 各 部  、 四  之 品 購 採 物 、 三 項 各


                                                                      效 生 , 則 否 核 層 定 得 始 予 不 受 。 理 財 「 務 」 部  理 小 組 處 或 緊 急 議 追 加 。 理 決 後 辦  同 「 會 處 所  金 額 程 總 新 台 超 過 工 中 各 醮 典 品 或 項 物 以 元 者 上 壹 幣 萬 拾  部
                                                                                                         」
                                                                           背 面 收 據                       採購


                                                                                                         ﹐
                                                                                             核 團 稽 監 察   會同監察「

                                                                           各 由 應
                                                                                                              台 新 伍 幣 額 項 單 金 總 任 主 權 委 定 核 員 以 元 萬 下 授 得 者


                                                                           簽 名 人 承 辦
                                                                                             「 、 」       團 核 稽




                                                                                             局 務 總       」共同臉收。

                                                                           其 ,


                                                                                             「 、 」
                                                                           出 支 證 憑



                                                                                             局 務 財

                                                                           經 需

                                                                                             等 方 議 價 理 。 式 辦 、 公 開 」 以 比 價 招 標
                                                                           部 各


                                                                           、

                                                                           長 局         長 部 各      (
                                                                                                  依 應
                                                                           、
                                                                           簽 名 分 層     務 常 委 會 員 經 提 大 、 會  並 ) 在 公 開 政 府 採 法 購


                                                                                                              會 同 「 。 但 需


                                                                           責 再 呈 , 以 負






                                                                                                              務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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