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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園
                       慶成護國祈安三朝建醮大典                                                         五       福       宮



                                                                       斗 燈 入 請 參 、 恭 壇 事 燈 : 項 請 及 斗 回
                                                                 、 一                    、 二


                                               善
                                               倘
                                                          德
                                               各
                                               如
                                               信
                                               大
                                               德
                                               (
                                                          大
                                                          各
                                                          請
                                                                                                              定
                                                          份
                                                          敬
                                                                                                              預
                                                          斗
                                                          首
                                                          燈
                                         五
                                         寶
                                         定
                   於
                   斗
                   燈
                   至
                                         燈
                                         含
                                         斗
              號 碼 單 持 憑 證 斗 燈 領 回  ⑷  單 ) 。  轉 交 籤 。 「 局 」 禮 務 標 及 貼 點 收 斗 五 寶 燈 及 工 給 予 當 場 斗 收 清 燈 點 ( 員 將 作 人 斗 位 。 燈 定  , ) 半  ⑶  ⑵  燈 斗 米 費 免 給 。 供 及  ⑴  請 恭 入 壇 斗 燈  相 神 。 ) 同  定 預  神 送  數  促 共 盛 。 舉 撥 份 冗 加 參  車 覽  ⑴
                                                                                               定 聘
                                                                                  上 日 三 點 九 午 十 曆 農 廿 月 一  :  組 團 分 二  ) 起 卯 時 午 上 點 六 ( 十 一 農 曆 四 日 月 十
                                    到 本 宮 請 請 逕 自                                              車 覽 遊
                   清 單 點 收
                                         上 日 五 點 八 午 十 曆 農 十 月 一 起  :                          及         向 北 醮 鑑 前 往 啟 行 燈 首 體 斗 敬 , 全 請 境 諸 列 高 真 蒞 宮 聖 神 各 宮 內 外 恭 請 寺 廟
                                                                                               點 餐 午
                   ) 據 , 有 均 或 ( 繳 收 清         含 五 寶 燈 尚 無 斗
                                                          備 斗 同 自 寶 五 燈 連
              。                     至 先 本 「 會 請 。 各 份 首 財 本 會 交 , 再 部 」 務 「 總 領 取 」 務 部 憑 證 請 或 繳  ) 。 排 之 安  備 有 邀 會 屆 時 本 請 函 ) ( 條 函 及 回
                                                                                  (
                                               ) 可 登 記 , 向 本 會
                                                                                  組 團 分 二
                                                          首 份 傘 , 標 籤 斗 燈 、 剪 、 秤 ( 尺 、 至 於 樑 ) 劍 、 鏡
                   燈 斗 號 編
                                                                                  ( 參 廟 宮 寺 與 請 員 加 人 部 聖 全 ) 將 回 各 駕 神 送  有 鼓 備 廟 , 型 遊 大 樂 及 以 黃 會 , 本 之 寺 單 榜 掛
                                         至
                                         午 中 日 點 二 十 六 十 曆 農 十 月 一
                   供 醮 , 以 典 後 , 圓 功 各 首 , 請 份 保 管 妥 為
                                               本 成 費 售 購 一 統 採 以 購


                                                                                                    首 份 請 各







                                                                                                    予 回 函 務 必 惠




                                               。


                                         一 天 共 止 (
                                                                                                    ,
                                                                                                    據 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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