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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會務規範

                   一、會員福利辦法

                                                                   109.10.17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項        申請類別                          申請金額                          應備        請領
                   次                                                                    文件        資格
                                           (1) 入會未滿一年                                            會  本
                                               撫慰金 2,500 元。                                      費  會
                         會員死亡              (2) 入會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之  已
                    1                                                               訃聞
                         撫慰金                   撫慰金 3,500 元。                                      會  繳
                                           (3) 入會滿三年以上                                           員  清
                                               撫慰金 5,500 元。                                      得  當
                                                                                                 享  年
                         會員家屬死亡            家屬關係需為父母親、配偶、子女者。
                    2                                                               訃聞           有  度
                         祭奠金               祭奠金 1,700 元                                           此  常
                                                                                                 福  年
                    3    會員結婚賀禮金  賀儀 2,000 元                                        喜帖
                                                                                                 利
                                                                                                 。
                                           視急難情況而定
                    4    急難救助金                                                      通報秘書處
                                           (依急難救助補助辦法辦理)


                   二、急難救助金規範

                                                              109.10.17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1. 急難救助金用於會員及其家庭緊急事故之補助。

                    2. 急難救助金按年度決算餘額總額 10 % 逐年提列之。但決算發生短絀時,
                        得不提列。
                    3. 急難救助金提列之百分比,如需調整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4. 急難救助金用途專款專用,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5. 急難救助金補助辦法另行訂定。

                   三、幹部出差補助規範
                                                         109.10.17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1. 以各常務理、監事為主,搭配一位理、監事,以兩人一組為安排出席活動。
                     2. 確認幹部出差編制後,依照公文送至公會之先後順序出席。若因故無法出
                        席,則與其他組協調對調,並告知秘書處以利與主辦單位聯繫變更出席對象。
                     3. 出差補助辦法:

                        (1) 對象:以公會安排之理、監事幹部為補助對象,自願參加者除外。
                        (2) 範圍:桃園(起點)至活動所在之縣市(終點)。
                        (3) 車馬費:每位幹部補助東部以台鐵普悠瑪來回票價補助;西部以高鐵來
                                     回票價補助。

                        (4) 備註:每一出差活動最多以兩人為限,如何前往可自行決定。
                    4. 加保旅遊平安保險,以提升出差人員安全保障(以出差日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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