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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的區域,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
發展和污染的傷害。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區分類體系中位於第二類。
世界上最早的國家公園為 1872 年美國建立「黃石國家公園」,之後「國家公園」一詞為世
界很多國家使用;國際上一直公認屬於自然保護區。1969 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印度新德里第十
屆大會作出決議,明確國家公園基本特徵,其一,區域內生態系統尚未由於人類的開墾、開採和
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變,區域內的動植物種、景觀和生態環境具有特殊的科學、教育和娛樂的
意義,或區域內含有一片廣闊而優美的自然景觀;其二,政府權利機構已採取措施以阻止或儘可
能消除在該區域內的開墾、開採和拓居,並使其生態、自然景觀和美學的特徵得到充分展示;其
三,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參觀旅遊。美麗的山景、河景、湖景、
海景,甚而人工水庫建景,皆可大量規劃,保護,發展成美麗的國家公園,吸引各地人士前往欣
賞旅遊。
中華民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台灣日治時期的 1937 年 12 月 27 日,日本政府分別在台灣北部及中部山區,指定「大屯」、
「次高 ???」(雪山—太魯閣)和「新高阿里山」(玉山—阿里山)三座國立公園;日本戰敗後,
日治時期設置的國立公園遭到廢止。
後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 1972 年制定《國家公園法》,根據該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設立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其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