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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如下:

                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
          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而由國家長期
          保存者。

                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性情,供遊憩觀賞者。


          經營管理


                臺灣地區的國家公園擔負著保育、研究、教育與遊憩等多項目標,然而不當的管理或過度

          遊憩,將對敏感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衝擊。因此必須成立國家公園管理專責單位-管理處以及足
          夠的人員、經費,並採行分區計畫來管理國家公園,達成上述目標。國家公園管理專責單位-管

          理處,採分區計畫來管理國家公園,可避免不當的管理或過度遊憩衝擊敏感脆弱的生態環境,並
          同時達成上述目標。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之規定,將國家公園區域按其資源特性與土地利用型態劃分不

          同管理分區,以不同措施達成保護與利用功能:



                (一)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二)特別景觀區:係指敏感脆弱之特殊自然景觀,應該嚴格限制開發之地區。

                (三)史蹟保存區:具有重要史前遺蹟、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史古蹟之地區。
                (四)遊憩區:可以發展野外育樂活動,並適合興建遊憩設施,開發遊憩資源之地區。

                (五)一般管制區:資源景觀品質介居保護與利用地區之間的緩衝區,得准許原有土地利
          用型態之地區。



                國家公園管理處積極招收具生態保育、解說、景觀相關專業人員,有系統有組織地管理公

          園土地,以落實管轄區域內之資源保育工作。管理處業務如下:



                (一)企劃經理課:國家公園計畫之執行與考核、土地取得與協調、相關法令制定釋示等。
                (二) 環境維護課:規劃設計並維護園區各項設施,包括資源保護、交通、行政管理、遊憩、

                        安全、解說、史蹟復舊等實體建設。
                (三)遊憩服務課:遊客管理、遊憩規劃、環境維護、旅遊事業管理等。

                (四)保育研究課:國家公園自然與人文資源資料調查建檔、研擬保育或復舊措施等。
                (五)解說教育課:遊客中心展示、解說服務、印製解說書冊並宣導生態保育,推動環境

          教育工作等。



                國家公園是國土利用的最高層次,國家公園隸屬於內政部,其經營管理本著「就地保護」
          的精神,同時運用研究、保育成果推展環境教育,使得國家公園具有生態保育、解說教育及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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