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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審查與核定:


        (一)       申請期間:當年度01月01日至當年度10月20日。(經費用磬即截止)



        (二)       本府於收受各鄉鎮市公所核轉案件,統一錄案審查(實施現場勘查)。審查後


                  本府分別於2月、4月、6月、8月、10月批次評比,依各案需求情況,在預算



                  額度內分配,其核定結果於次月15日前函知各鄉鎮市公所。


        (三)       經前款評比後,未獲補助之案件,得參與同年度內其後批次之評比。



        (四)       經審查如有危及居住安全之申請案,得個案簽請核定,不受第二款批次


                  審查評比核定之限制。



        十、        申請核定通過後,倘有違返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與經查核未滿三年之居住事


                  實,其原因應歸責於屋主時(例:屋主提早收回房屋),屋主應附應負法律責



                  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其原因應歸責於申請家戶時(例:遷出本縣),申


                  請人應負法律責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申請人死亡,屋主及申請人不需



                  繳回補助款。


        十一、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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