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課室宣導文宣0423
P. 130
4.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非高風險家庭則免)。
5.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6.足資證明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列情事之ㄧ相關文件。
7.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稅籍資料、財產資料及戶籍資料,由鄉(鎮、
市)公所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
建檔後統一查調。但查調資料無法辨識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兒童及少年若為本府保護個案,並符合第二點所述情事者,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
單位社工員協助,備齊前項相關表件,逕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十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
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核定補助之事實如有變更,申請人隱匿未主動陳報,經主管機關主動查證者亦
同。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