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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本規定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

              親;若有同址多戶之情事發生,須確實詳查,依前述規定計算人口、收入及資

              產。

        五、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所稱全家人口

              不動產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辦理。

        六、符合本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經本


              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十二

              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扶助,但經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

              之社工員訪視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

              補助本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八、申領本項扶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關懷及其

              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

              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


              社工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則停止補助。

        九、接受本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扶助期間若年滿十

              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十、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一)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應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應造冊連同申請文件

                    於當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定自當

                    月份起補助;十六日以後提出或公所未依限送達者,核定自次月份起補助。


                 2.本府將核定名冊函覆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將核定結果通

                    知申請人。

                 3.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二)應檢附表件如下(請依順序裝訂):

                 1.申請表。

                 2.切結書。

                 3.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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