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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災害救助事件發生 3 日內,由村長、村幹事、社服課、主管及承辦


                         人主動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並向縣政府報備。



                  三、  同一急難救助事由一年內申請 1 次為限。

        第七條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死 亡 救 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證明書及棺木收據正本各
                        1 份。
                 二、  醫 療 補 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住院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或

                        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各 1 份。
                 三、  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
                        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各 1 份。
                 四、  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口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

        第八條  本項急難救難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
                     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長。

        第九條  經 費:由本年度預算及上級補助經費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並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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