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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延平鄉緊急急難救助實施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延鄉社第字 0950008503 號修正
第一條 依據:
一、 本鄉 95 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並參酌本縣社會救助辦法。
二、 落實鄉長照顧鄉民的福利政見。
第二條 目的:救助本鄉鄉民緊急危難,落實照顧鄉民生計。
第三條 救助對象:
一、 設籍本鄉鄉民。
二、 原住民急難救助須設籍之原住民。
第四條 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 死亡救助:一般民眾(未享有公、軍、警、勞、農保且家庭狀況確實困
苦者)及本鄉核列之低收入戶,補助金額高新台幣(10,000 元。)
二、 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醫療費用達 3,000 元以上
(不含伙食費、病房費及證明書費用)致負擔家庭生計者無法工作,視
家庭狀況最高補助 10,000 元。
三、 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
海難及其他社會救助相關規定所認定之災害,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視災害程度及家庭狀況核定最高補助 20,000 元。
四、 生活扶助:
1、 婦女因夫死亡、失蹤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未婚分
娩、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高救助 5,000 元,並協助申請社會救助。
2、 年滿 60 歲未滿 65 歲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
遺棄未受公私立救助收容者生活補助 2 個月(每月 2,000 元)。
3、 18 歲以下兒童少年,因父母死亡、失蹤、離婚或遭虐待、遺棄、生
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及未滿 16 歲兒童生活扶助,依社會救助法給予 2 個月生
活扶助金每月 1,800 元)。
五、費用過於龐大者轉介至上級機關或慈善團體申請救助。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 死亡救助、醫療救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 3 個月
內向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於事發一星期內完成訪視調查協助辦理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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