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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延平鄉緊急急難救助實施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延鄉社第字 0950008503 號修正

        第一條  依據:

        一、  本鄉 95 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並參酌本縣社會救助辦法。


        二、  落實鄉長照顧鄉民的福利政見。


        第二條  目的:救助本鄉鄉民緊急危難,落實照顧鄉民生計。


        第三條  救助對象:
                  一、 設籍本鄉鄉民。

                  二、 原住民急難救助須設籍之原住民。
        第四條  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 死亡救助:一般民眾(未享有公、軍、警、勞、農保且家庭狀況確實困

                         苦者)及本鄉核列之低收入戶,補助金額高新台幣(10,000 元。)
                  二、 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醫療費用達 3,000 元以上
                         (不含伙食費、病房費及證明書費用)致負擔家庭生計者無法工作,視
                         家庭狀況最高補助 10,000 元。

                  三、 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
                        海難及其他社會救助相關規定所認定之災害,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視災害程度及家庭狀況核定最高補助 20,000 元。
                  四、 生活扶助:

                     1、 婦女因夫死亡、失蹤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未婚分
                  娩、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高救助 5,000 元,並協助申請社會救助。
                     2、 年滿 60 歲未滿 65 歲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

                  遺棄未受公私立救助收容者生活補助 2 個月(每月 2,000 元)。
                     3、 18 歲以下兒童少年,因父母死亡、失蹤、離婚或遭虐待、遺棄、生
                  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及未滿 16 歲兒童生活扶助,依社會救助法給予 2 個月生
                  活扶助金每月 1,800 元)。

                  五、費用過於龐大者轉介至上級機關或慈善團體申請救助。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  死亡救助、醫療救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 3 個月


                         內向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於事發一星期內完成訪視調查協助辦理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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