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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重大 遭受 死亡或失 最高補助 一、急難救助申請表 一、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 生地
災害 水、 蹤 五萬元 二、戶籍證明或身分 之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
救助 火、 重傷救助 最高補助 證明影本 申請人應檢具左 列應備文件,
風、 三萬元 三、相關災害事由證 並經核定機 關評估後,認定確
雹、 明文件 有救助 需要,核予救助金,每
無人傷亡 最高補助
旱、 戶 以不超過五人為限;無人
一萬元
地震 傷亡但生活陷於困境以戶 為
及其 核發基準。
他 二、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 災致
災 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三十日內
害, 死亡者。
致損 三、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 者,
害重 但於發放後,原失蹤 人仍生存
大, 者,其家屬原受 領之救助金應
影響 予繳回。
生 四、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 傷,或
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
治療,自住院 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 間)所發生醫療費用
總額 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五、災害救助金之具領人規定 如
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依序 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
兄弟姐妹、祖 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依 前
述順序親屬領取。
(三)無人傷亡但生活陷於困境 救
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
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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