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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




        所有權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委
                                                                 員會台(八八)原民企字第 8810289 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委
                                                                 員會台(八九)原民中字第 8926406 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行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台(九一)原民地字第 9150725 號函修正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民企字第 1001024046 號令修正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民土字第 10300259242 號令修正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民土字第 10400080392 號令修正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民土字第 10500542472 號令修正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民土字第 10800515435 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之申


               請案件及授權,並簡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


               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申請案件,及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



               十條規定,原住民申請公告分配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件,由鄉


               (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三、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指定特定用途需


                 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件,由需地機關向該管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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