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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


        有權之流程說明


     作業        作業                                                                                            作業
                                                  步        驟         說          明
     階段        流程                                                                                            期限

               1.提出 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公所應以書面(雙掛

       受         申請           號)通知權利人申請所有權移轉。

       理                 二、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                                                                         1
       階       2.收件 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                                                                  天

       段         分文  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他-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

                              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
               3.公所 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

                 初審  (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

                                 申請書。【附件:他-1】

                                  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

                                 用印。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正本遺失,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

                                 書及印鑑證明。
                         (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
       審
                         (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
       查
                                 件。                                                                           120
       階                                                                                          (
                         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他-2】                                                                 天
       段                                                                                         不
                         (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                                                        含
                                                                                                 補
                         (二)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                                                  正

                                                                                                 及
                               備註:如查得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應通知
                                                                                                 分
                                 繼承人於文到 6 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或申請無償取得所有
                                                                                                 割
                                                                                                 時
                                 權。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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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屬土地法第 14 條及水利法第 83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
                               備註: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
                                  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內政部 106 年 2 月 22 日
                                  台內地字第 1060402813 號函送「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 106 年 5 月 4 日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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