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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低收入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補助計


             畫



        一、  目的:為保障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補助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老人或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以維
               護生活品質與尊嚴。

        二、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協辦單位:臺東縣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三、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者中

                 度以上證明之民眾,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高補助限額新臺幣 4 萬元整,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五年

                 內不予重複補助,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四、 服務提供單位:

             (一)口腔篩檢服務: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二)審核篩檢服務:牙醫師公會。
             (三)裝置假牙服務: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五、  申請程序(先審查再裝置):
               1. 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向與本府特約牙科醫療院所提出申請如下表:

                      符合補助                   特約牙科                   社會處                  受補助者
                       條件者                   醫療院所                  寄發核定                  特約牙科

                     持證明文                    檢具診治                  公文予特                  醫療院所
                     件至特約                    計畫書及                  約牙科醫                  通知受補
                     牙科醫療                    相關申請                  療院所通
                      院所進行                   文件送社                  知核定項                  助者進行
                                                                                         假牙裝置
                      口腔檢查                   會處審查                  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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