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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固定式瓷牙/顆 上、下顎前牙六顆 5,000 元
11 固定式金屬冠牙/顆 上、下顎後排牙齒 4,000 元
假牙裝置補助以活動式假牙及活動假牙維修費為主,固定式假牙為臺東縣政府
備註 額外補助裝置項目,醫療院所須視個案需要並經牙醫師專業評估後,向本府提
出診治計畫書。
(一)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未達最高
補助金額者以實際金額支付,逾最高補助金額者,以最高補助金額支付。
(二)活動假牙維修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6,000 元。
七、固定式假牙:前牙開放補助瓷牙 5,000 元/單顆,其餘牙位維持補助金屬冠
牙 4,000 元/單顆,最高補助限額新台幣 4 萬元整。
八、情況特殊個案,申請補助經費超過 4 萬者(例如中風或其他傷病,致上肢行
動不便或臉頰肌肉功能障礙者,需加附醫師診斷證明,其診治總費用依補
助費用標準及審查小組審查決議金額為主。
(本項須於提報診治計畫書時,即檢附醫師證明供事前審核)
九、情況特殊個案,經本計畫審查小組與本處專案研議符合資格者:
(一)補助經費全年度最高匡列 15 萬元整,經費用罄後將不針對特殊個案額外補助。
(二)另配合中央假牙補助計畫之實施,地方政府配合款 20%部份,由本縣假牙補助計
畫經費內支應。
十、申請假牙補助及核銷相關表單:如附件一、二、三
十、重要期程:
(一) 個案送審截止日:當年度 10 月 31 日前寄(送)達本處。
(二) 補助款申請截止日:當年度 12 月 10 日前寄達本處。
十一、其他事項:
(一) 患者假牙裝置完成後 6 個月內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
(二) 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提供應包含假牙製作及裝戴,裝戴後至少一年調整
服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三) 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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