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課室宣導文宣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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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固定式瓷牙/顆                                  上、下顎前牙六顆                               5,000 元


          11      固定式金屬冠牙/顆                                上、下顎後排牙齒                               4,000 元

                  假牙裝置補助以活動式假牙及活動假牙維修費為主,固定式假牙為臺東縣政府
         備註  額外補助裝置項目,醫療院所須視個案需要並經牙醫師專業評估後,向本府提

                  出診治計畫書。
         (一)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未達最高

            補助金額者以實際金額支付,逾最高補助金額者,以最高補助金額支付。
         (二)活動假牙維修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6,000 元。

        七、固定式假牙:前牙開放補助瓷牙 5,000 元/單顆,其餘牙位維持補助金屬冠


            牙 4,000 元/單顆,最高補助限額新台幣 4 萬元整。

        八、情況特殊個案,申請補助經費超過 4 萬者(例如中風或其他傷病,致上肢行

              動不便或臉頰肌肉功能障礙者,需加附醫師診斷證明,其診治總費用依補

            助費用標準及審查小組審查決議金額為主。

           (本項須於提報診治計畫書時,即檢附醫師證明供事前審核)


        九、情況特殊個案,經本計畫審查小組與本處專案研議符合資格者:


        (一)補助經費全年度最高匡列 15 萬元整,經費用罄後將不針對特殊個案額外補助。

        (二)另配合中央假牙補助計畫之實施,地方政府配合款 20%部份,由本縣假牙補助計

                 畫經費內支應。


        十、申請假牙補助及核銷相關表單:如附件一、二、三

        十、重要期程:


        (一) 個案送審截止日:當年度 10 月 31 日前寄(送)達本處。

        (二) 補助款申請截止日:當年度 12 月 10 日前寄達本處。

        十一、其他事項:

        (一) 患者假牙裝置完成後 6 個月內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


        (二) 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提供應包含假牙製作及裝戴,裝戴後至少一年調整

                 服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三) 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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