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科技與創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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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科技的發展需投入相當多的財力、人力、時間,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建立是
                   不可或缺的。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是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
                   果而能產生財產之價值者,由法律創設之一種權利。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

                   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
                   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人類精神
                   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
                   產的價值」,才有加以保護之必要。









                                                               以下狀況不受智慧財產權所保護

                                                               1.  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
                                                               2.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但無產生
                                                                   財產上價值




                                                    圖1  智慧財產權




                        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單一公約規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這個定義有
                   些抽象,需要更精確的加以規範。199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簽署「與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該協定第二篇,列入智慧財產權有: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
                   為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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