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1102台南大型 活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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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                                                                                                  ◎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一)服務對象:以設籍或居住於臺南市境內 15 歲以上,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一)進用比例:
                  經職業重建窗口評估,具就業意願,且符合居家就業服務者。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
             (二)服務內容:對於無法久坐或外出不易,致不易進入一般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身心障礙者或                                                                            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經職業重建窗口評估需要居家就業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協助尋找企業合作,以僱用、勞                                                                        2.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
                  務承攬或外包方式,提供全職或兼職在家工作機會。                                                                                          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三)承辦單位:具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經驗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詳情可洽詢本局身                                                                      (二)計算基準: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1. 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以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個別職涯諮商輔導服務                                                                                              2. 進用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一)服務對象:設籍、居住、就學或欲就業於本市,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                                                                       3.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業意願及生活自理能力,經職業重建個管員評估開案者。
                                                                                                                             (三)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二)服務目的:鑒於身心障礙者因進入職場就業,易因職場互動、工作適應或後天外力傷害因
                  素無法穩定就業,為協助瞭解所面臨的問題與困境,透過就業諮商與職涯輔導服務,分                                                                 ◎ 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析自身情況並引導正確求職概念及釐清生涯規畫,以協助就業。
                                                                                                                           (一)申請對象:
             (三)辦理方式:
                                                                                                                                1. 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1. 聘請專業心理師,透過面對面之個別諮商進行輔導,協助身心障礙者在面對失能後變化
                  之調適,提供個案情緒支持、心理調適,並提升個人人際互動及職場適應能力。                                                                           2. 年齡限制: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限十八歲以上、

                                                                                                                                   六十五歲以下者。
                2. 經由心理諮商輔導適時抒解壓力,獲得心理之重建,積極面對未來,進而幫助其了解個人                                                                      3. 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或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者。
                  之工作能力、興趣、需求及工作價值,建立正確職業觀念,據以提升其就業前之準備及就業                                                                         (不限於當年度)
                  後之穩定。
                                                                                                                          (二)應備文件: 參加國家考試補習
             (四)受理單位:向本局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後,轉請專業                                                                         1. 申請書。
                  心理師提供後續服務。
           ◎ 職務再設計                                                                                                              2. 身分證影本。
             (一)申請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申請職務再設計個案補助                                                                                  3.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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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僱者。
                 2.  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5. 報名繳費單正本(須加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
                 3.  自營作業者。                                                                                                     6. 課程購買證明(若為影本需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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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5.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8. 領據(領據金額請以大寫數字填寫)。
                 6.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9. 金融機構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二)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 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
                   場人力協助。
                 4.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
                   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6.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三)補助額度: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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