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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管委會委員空缺的數目多於管委會委員人數的50%,可為填補空 條例附表2第6A段
缺而召開法團業主大會
‧ 就法團業主大會而言,決定收到的委任代表文書是否有效 條例附表3第4(5)(b)段
‧ 如管委會秘書的職位出缺:
◆ 接收管委會委員的書面辭職通知 條例附表2第4(2)(d)段
◆ 接收離任的管委會委員所保管的法團帳簿、帳項紀錄、文據、 條例附表2第5A段
文件、其他紀錄及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
管委會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主席缺席時:
◆ 召開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條例附表2第8段
◆ 主持法團業主大會 條例附表3第3(1)段
管委會秘書
‧ 發出管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並在建築物的顯眼處 條例附表2第8(2)段及
展示有關會議通知 附表3第2段
‧ 保存管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並把經核證的會議紀 條例附表2第10段及
錄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附表3第6段
‧ 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向任何符合條例要求的人提供經核證的管 條例附表2第10A段及
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副本 附表3第6A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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