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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管委會委員空缺的數目多於管委會委員人數的50%,可為填補空 條例附表2第6A段

                    缺而召開法團業主大會




               ‧  就法團業主大會而言,決定收到的委任代表文書是否有效                                                  條例附表3第4(5)(b)段



               ‧  如管委會秘書的職位出缺:



                    ◆   接收管委會委員的書面辭職通知                                                       條例附表2第4(2)(d)段


                    ◆   接收離任的管委會委員所保管的法團帳簿、帳項紀錄、文據、 條例附表2第5A段

                       文件、其他紀錄及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






               管委會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主席缺席時:



                    ◆   召開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條例附表2第8段


                    ◆   主持法團業主大會                                                             條例附表3第3(1)段





               管委會秘書




               ‧  發出管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並在建築物的顯眼處 條例附表2第8(2)段及

                    展示有關會議通知                                                                 附表3第2段



               ‧  保存管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並把經核證的會議紀 條例附表2第10段及


                    錄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附表3第6段



               ‧  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向任何符合條例要求的人提供經核證的管 條例附表2第10A段及

                    委會會議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副本                                                       附表3第6A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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