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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2第8(2A)段
◆ 當面送交;
◆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條例附表2第8(2AA)段
◆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
法定人數
‧ 管委會委員人數的50%(計至最接近的整數),或3名管委會委員, 條例附表2第9段
以較多者為準。
會議主持
‧ 管委會會議須由下列人士主持: 條例附表2第10(1)段
◆ 管委會主席;或
◆ 如主席缺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如設立的話)都缺席,由管委會選出一名
委員,作為該次管委會會議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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