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a_guide_on_building_management_ordinance_cap344_tc_Neat
P. 31

‧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2第8(2A)段



                    ◆   當面送交;


                    ◆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條例附表2第8(2AA)段



                    ◆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








               法定人數





               ‧  管委會委員人數的50%(計至最接近的整數),或3名管委會委員, 條例附表2第9段

                    以較多者為準。









               會議主持





               ‧  管委會會議須由下列人士主持:                                                             條例附表2第10(1)段


                    ◆   管委會主席;或


                    ◆   如主席缺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如設立的話)都缺席,由管委會選出一名

                       委員,作為該次管委會會議的主席。





            28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