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a_guide_on_building_management_ordinance_cap344_tc_Neat
P. 33
會議紀錄
‧ 管委會每次開會,有關會議過程的會議紀錄,須由主持會議的人核 條例附表2第10(4A)段
證,確認為會議過程的真實紀錄。
‧ 管委會秘書須在有關管委會會議日期後的28天內,將經核證的會議 條例附表2第10(4B)段
紀錄連續7天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 管委會須將經核證的會議紀錄保存一段由法團決定的期間,最少為 條例附表2第10A(1)段
6年。
‧ 任何下列人士均可以書面要求法團提供經核證的會議紀錄的副本: 條例附表2第10A(2)段
◆ 業主;
◆ 已登記承按人;
◆ 租客代表;或
◆ 任何由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管委會秘書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有關人士。
複印費須由管委會釐定,為了提
高管委會運作的透明度,管委會
宜釐定一個較為廉宜的費用。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