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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  管委會每次開會,有關會議過程的會議紀錄,須由主持會議的人核 條例附表2第10(4A)段

                    證,確認為會議過程的真實紀錄。




               ‧  管委會秘書須在有關管委會會議日期後的28天內,將經核證的會議 條例附表2第10(4B)段

                    紀錄連續7天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  管委會須將經核證的會議紀錄保存一段由法團決定的期間,最少為 條例附表2第10A(1)段


                    6年。



               ‧  任何下列人士均可以書面要求法團提供經核證的會議紀錄的副本: 條例附表2第10A(2)段



                    ◆    業主;


                    ◆    已登記承按人;


                    ◆    租客代表;或


                    ◆    任何由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管委會秘書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有關人士。





                                           複印費須由管委會釐定,為了提
                                           高管委會運作的透明度,管委會
                                           宜釐定一個較為廉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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