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文化季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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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港 开 发 让安全成为习惯
法律法规学习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1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
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
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履行应急
救援义务,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