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文化季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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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港 开 发                                                             让安全成为习惯





               法律法规学习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1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


            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


            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履行应急


            救援义务,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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