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文化季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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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港 开 发 让安全成为习惯
法律法规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
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
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
不得违法改变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淘汰陈旧落后危及安全生产的安全设
施、设备与技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新设备,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