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三重教室111-5期簡章電子書
P. 79
學 友 權 益 須 知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準 則 第 2 4 條 規 定 ,
補 習 班 註 冊 後 因 故 離 班 者 , 應 依 下 規 定 退 費 :
1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 應 退 還
9 0 % 。 但 所 收 取 之 1 0 % 部 分 逾 新 台 幣 壹 千 元
部 分 , 仍 應 退 還 。
2 . 實 際 開 課 日 後 五 日 內 申 請 者 , 應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之
7 0 % 。
3 . 實 際 開 課 日 第 六 日 起 , 但 未 逾 總 課 程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申 請 退 費 者 , 應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之 5 0 % 。
4 . 在 班 期 間 逾 總 課 程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得 不 予 退 費 。
前 項 各 款 之 費 用 , 包 括 學 雜 費 、 講 義 費 、
實 習 材 料 費 、 及 其 他 費 用 。 ※ 補 習 班 因 故 不 能 開 班 上
課 , 應 全 額 退 還 費 用 。
5 . 課 程 開 始 後 報 名 插 班 者 , 應 以 報 名 後 最 近 一 次 上
課 日 作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開 課 日 , 並 以 該 課 程 剩 餘 期 間 作
為 總 課 程 時 數 。
6 . 人 數 不 足 未 能 開 班 而 不 願 轉 班 者 , 本 會 得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作 業 費 1 0 0 元 恕 不 退 還 , 會 員 資 格 終 身 有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