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三重教室111-5期簡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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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友     權     益     須     知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準 則 第 2 4 條 規 定 ,
    補    習   班    註   冊   後    因   故    離   班   者    ,   應    依   下   規    定   退    費   :



    1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   應    退   還

    9 0 % 。        但    所   收   取    之   1 0 % 部 分 逾 新 台 幣 壹 千 元
    部    分   ,    仍   應   退    還   。



    2 . 實     際   開    課   日    後   五   日    內   申   請    者   ,    應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之
    7 0 % 。



    3 . 實     際   開    課   日    第   六   日    起   ,   但    未   逾    總   課   程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申    請   退   費    者   ,    應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之    5 0 % 。



    4 . 在 班 期 間 逾 總 課 程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得 不 予 退 費 。

    前    項   各    款   之   費    用   ,    包   括   學    雜   費    、   講   義    費   、
    實    習   材    料   費   、    及   其    他   費   用    。   ※ 補 習 班 因 故 不 能 開 班 上
    課    ,   應    全   額   退    還   費    用   。



    5 . 課     程   開    始   後    報   名   插    班   者   ,    應   以    報   名   後    最   近    一   次   上

    課    日   作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開   課    日   ,    並   以   該    課   程    剩   餘   期    間   作
    為    總   課    程   時   數    。



    6 . 人     數   不    足   未    能   開   班    而   不   願    轉   班    者   ,   本    會   得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作   業    費   1 0 0 元 恕 不 退 還 , 會 員 資 格 終 身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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